兴安盟教育局
第一条: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;第二条: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行;第三条:进行有偿补课;第四条:参与校外机构培训活动;第五条:与学生存在暧昧行为或发生不正当关系;第六条:酒后进入校园或上课。凡是对触碰师德师风红线的教师,一经查实,撤销教师资格,或给予开除处分,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,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。盟教育局坚持督查检查与受理举报相结合,坚持有举必查,查实必究。
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;
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行;
进行有偿补课;
参与校外机构培训活动;
与学生存在暧昧行为或发生不正当关系;
酒后进入校园或上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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